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对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