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历史建筑的附属文物;
(三)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保存、陈列的文物和重要资料;
(四)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五)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六)构成历史建筑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七)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人文遗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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