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嵩山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范围为准,其四至界限的标志和界桩,由登封市人民政府设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界限标志和界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