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登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登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