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嵩山历史建筑群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对在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登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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