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嵩山历史建筑群,包括登封市行政区域内的太室阙和中岳庙、少室阙、启母阙、嵩岳寺塔、少林寺建筑群(常住院、初祖庵、塔林)、会善寺、嵩阳书院、观星台等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