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