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