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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