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滨河公园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