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排放、泄露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水用户,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减少危害,并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报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