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8-05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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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 第三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工程... 第五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六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工程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七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七条 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八条 新建、扩建、翻修城市道路应当与城市各种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市、区市政行政主... 第九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九条 禁止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禁止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 第十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条 履带式、铁轮式车辆和超过道路限定荷载的机动车需要在铺装路面上行驶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 第十二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建设停车场;但在不影响道路设施完好和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由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批准临时占用须严格控制: (一)车行道; (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和其他宽度不足三米的... 第十四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因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工程完工... 第十五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掘动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掘动城市道路的,掘动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第十六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设施出现突发故障需要掘动道路进行抢修的,掘动单位应当在开挖抢修的同时,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 第十七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 第十八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第十九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掘动道路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采取顶管过路的采取顶管施工; (二)动工前报市政工程管... 第二十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掘动道路施工结束后,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路面,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的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防止...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在桥涵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 机动车辆通过桥涵,应当遵守标志牌的...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保持管渠畅通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堵塞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 拟建地下管线可能影响已建成的排水设...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迁建或改建方案应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或...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排水用户的排水管道应当实行雨污分流,现有未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管道,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三十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排水设施技术要求修建户管。未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加压排放,不得将...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道排水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水质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征得市市政工...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测排水用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建立污水水质档案。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排放、泄露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水用户,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减少危害,并报有关...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断水抢修时,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用户。排水用户应当...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按规定向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排水设施使...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市防洪河道的清障、清淤和防洪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河道流水畅...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禁止擅自在河道内设栏筑坝,禁止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和冲洗砂石物料。向...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挖坑取土、开荒种地、擅自堆放物料、违法施工和建筑等有碍河堤安全和...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河道、堤岸的,应当报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河道及其保护区内的防洪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构筑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和损坏。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河道堤岸上存放的抢险防汛物资,禁止擅自动用、转让和损坏。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沿河单位和居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城市防洪设施...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保城市道路照明...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禁止损坏、擅自拆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在路灯杆周围三米以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违法建筑...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线路和占用路灯线杆。确需接用路灯电源线路或者占用路灯线杆的,应当经市...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拟建悬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确需升降路灯专用...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单位自筹资金架设公用路灯线路,应报供电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建成后,由城市路灯专...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造成路灯设施损坏的,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照明,有...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 第五十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市政工程设施; (二)检查市政工程设施...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明确责任地段和责任人员,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发... 第五十二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管理执法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检查者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者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五十三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市政工程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或者影响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的,除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处... 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强行拆除... 第五十九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责任,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负责赔偿;... 第六十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市各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