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使其发挥正常功能;
(三)及时组织排除市政工程设施故障;
(四)保护单位和公民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
(五)提供有关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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