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造成路灯设施损坏的,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照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需要分清责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