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的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