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