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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