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工程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相关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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