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八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八条 新建、扩建、翻修城市道路应当与城市各种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及亭、棚、台、箱、井等设施的,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并须经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事前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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