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建设停车场;但在不影响道路设施完好和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泊位禁止占用盲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