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缴纳道路占用费。收取的道路占用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商品交易市场。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损坏道路设施的,应当限期修复,并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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