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挖坑取土、开荒种地、擅自堆放物料、违法施工和建筑等有碍河堤安全和功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