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河道、堤岸的,应当报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