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河道及其保护区内的防洪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构筑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和损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