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市防洪河道的清障、清淤和防洪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河道流水畅通和防洪设施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