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或者影响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的,除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外,还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