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责任,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负责赔偿;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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