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