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市政工程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