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对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