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迁建或改建方案应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城市排水设施。
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