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迁建或改建方案应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城市排水设施。
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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