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
拟建地下管线可能影响已建成的排水设施的,按照后建让先建、压力管让无压管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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