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排水设施技术要求修建户管。未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加压排放,不得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相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