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五至十倍掘动修复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