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七条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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