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七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一)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三)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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