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九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九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概算超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批准的总投资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