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十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十条 对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总投资不足五千万元项目的审批,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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