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造成项目总投资超概算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其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可处以超出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