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市财政或者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资金,涉嫌职务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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