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或者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的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该项目全部收益,并可处其该项目收益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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