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等事项。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政府投资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对所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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