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总投资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总投资百分之十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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