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完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