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七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