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停放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停放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