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