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文明素养提升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教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