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