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违法不文明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投诉等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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