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不予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