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越过停止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越过停止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